昌平工商注册机构谈昌平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续完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 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 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予以公告。(本段编辑:昌平公司注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 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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