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工商注册公司转昌平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 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 件的单位, 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 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以上编辑:昌平公司注册)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昌平代理记账, 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 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 款外, 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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