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工商注册机构谈昌平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接上期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 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本段编辑:昌平公司注册)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 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 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 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本段编辑:昌平工商注册)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本段编辑:昌平代理记账)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 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 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 件的, 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本段编辑:昌平公司注册)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 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 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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